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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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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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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
》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管理
【。。 ? 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取》水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
,
— 取水许《可应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 : 取水许可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准取用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供【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须经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资源
—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第七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至2—万立方米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用矿—泉水或?地,热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取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四)《其,他取水?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八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四)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 ,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条 —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一【),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
:
(二【)工业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
,
, 《(三)?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 ,。(,四)其他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上的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其【他低于本《条规定取《。水量的建设》项目需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取用情况表
—
—
第十?一条 —。前条:规定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当附》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期限不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审批【取水量的主要依据!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 (六?)可能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中止审?查;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第十《六条 《 开采地下水【的必须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凿水井并在凿!。。井施:工,结束后10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 第十七条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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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的计划建议、水【资源状?况等: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重:新下达取水计划【取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限定《的取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情况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取【水许:可证、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用水资源并及!。时缴纳水资源费
!
? 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 发:生重大旱情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严格控制!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期满后?应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直至限期封—。。闭,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取!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取水的可以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实:施处罚
— 第二十五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199】2年11《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第25号令!泰安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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