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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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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25】号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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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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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取水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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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
】 》 取水许可应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准取?用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供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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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须经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资源【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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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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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至2万?立,方米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用矿泉水或地】热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取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四)其他【取水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八条》。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 ,(四)其他材—。料
《 第九条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
—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一!),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
《 《(二)工业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 (?四):。。其他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上的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其他】低于本条规定取水量!的建设项目需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取】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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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前条【规定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当附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期限【不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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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审批取《水量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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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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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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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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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能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中止审》查;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 《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开采—地,下水的必须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凿水井并《。在凿:井施工结束》后1:0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
第十七条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的计】划建议、水资源【状,况等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重新下】达取水计划》取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限定的取》水量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情况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取!水许可证、》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用水资源并及时缴!纳水资源费
【
? 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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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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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 发生】重大旱情《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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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严格控制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期,满后应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直至】限期封闭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取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取水《的,。可以:。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19:9,2,年11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第25号令【泰安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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