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125号—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管理
【 《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取水—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
】
取水!许可应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 第五条 》 取水许可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准取用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供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须经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资》源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至2!万立方米《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用矿泉水或地—热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取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四)其他取水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 , (四)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
《 :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 (一)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
— : (二)》工业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 , (三)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 (四)其他】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上的《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其他低于》。本条规定取水—量的建设项目需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取用情况表
【
?
第十一条 ! 前条规定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当附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期限《。不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 :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 —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审》批取水量的》主要:依据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 , ?。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 (六)】可,能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中止审查;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第十六条 【 开?采地下水的必须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凿水井并【。在凿井施工》结束后10》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
第?十七条 《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的:。。。计划:建议、水资源状【况等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重》新下达?取水计划《取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限》定的取水《量: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情况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取水许】可证、?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用水《资源并及时缴—纳水:资,源费
】 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 发生重大旱情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严格控制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期满《后应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直至限》期,封闭
第二十!四条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取】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取《水的:可以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1992年1】1,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第25号令泰安】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