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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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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25号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管理
【 , , 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取水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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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
《 取【水许可应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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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取水许可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准—取用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供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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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须—经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资源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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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至2万立方米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用矿泉水或【。地,。。热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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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取?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四)—。其他取水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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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四)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一)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工业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
(【三,)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 ,
? (《四)其?他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上的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其他】低于本条规定取水量!的建设?项目需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取用【情况表?
第!十一条 》 前条规定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当附?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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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期限不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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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 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审批取水量—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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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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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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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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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 ,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 (六)可能—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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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中止审查;!。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开采】地下:水的必须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凿水井》并在凿井施工—结束后1《0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十七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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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的—计划建议、水—。资源状况等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重新—下达取水计》划取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限定的取—水量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情况!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取!水许可证、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用水资源并及】时缴纳水《资源费《
— 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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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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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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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 ,。 ,发生重大旱情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严格!。控制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期满后应》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直至】限期:封闭:
第二—十四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取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取】水的可以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实施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1992年【11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第》。25:号令泰安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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