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政府令第12【5号 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 《 , ,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 :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管:理    ! 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取水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    】 取水许《。可应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 第?五条 取【水许可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准取:用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供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 ,。   ?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须经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资源:   【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七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至2万?立方米?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用矿泉水》或地热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三):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取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四)—其他:取水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    (》四)其他材料 ! 第九条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 ?。   ?。。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    《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条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    (一)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工业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    — (三)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 ,  : (:四)其?他,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上《的 :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 其他低于本—条规定取水量—的建设项目需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取用情况《表 — :。 第十一条 !前条规定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当附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 》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期,。限,不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征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审批?取水:量的主要依据— 《 ,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 ?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  :   (六》。)可能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中:止审查;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 第十六条 】 开采地下水的】。必须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凿水】井,。并在凿井施》工结束后10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十【七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第十九条 !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的】计划建议《、水资源状》况等:。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重:新下达取水计划【取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限?定的取水量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情况【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取!水许可证、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用水资源并及时】缴,纳水资源费 【   》  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   》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 ,    发生重大旱!情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二—十三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严格控制—。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已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期满后应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直至限《。期封闭《 ?第二十四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取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取水的可【以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 ?    《1992年1—1,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第25号》令,泰,安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