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1【12:号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 ?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 :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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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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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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