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2号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 ,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 :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