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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2号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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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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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 ?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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