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2号: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 ,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
第十二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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