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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2号《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 ,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  :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