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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2号《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 ,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  :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