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2号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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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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