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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2号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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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 ,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 ?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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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 , :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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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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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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