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12号 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防雷工程【施工监?督、: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 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 泰山区、岱岳【区,范围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开展雷电预】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泰山、徂徕山【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弱电设《施和电信设施等;! ,    (》。三)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贮存、经营场—所等:。;  《  : (四)弱电、电力!。设施及?其装置?;     (】五)通信系统—、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   ?(六)其它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七《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活动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审核?证明;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施?工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施工过】程进行?分,段检:测、建立数据—档案为防雷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技术资料 【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施工检!测资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告知理由—验收:不,合,格的防?雷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测制度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需,要整改的防雷—。装置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事,。项,。由住宅?区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 —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处?理 :,    《 雷电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服务:。质量不得重复检测】、肢解检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当地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 ,因雷电灾害引—起的火灾事故由有】关,部门负责调查 第!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作好灾情!调查:和鉴定工作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的,规定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   ?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机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市:政府发布的泰—安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泰?政发〔2000〕】84: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