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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6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重新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市 — 长 ?鲍志强 《
二OOO】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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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及贸》易,市场等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容貌
!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卫】生保洁?和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及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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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 第五条 】新闻、?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 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市容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建监察【支队实施具体管【。理;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负!责,,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管理》
— 第七《条 《。每年八月份》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月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城市:的容貌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 城市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
》 : (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 (三《)改变?沿街:建筑物造型、改门】改窗、?装修门?面等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要求改》造装修;
【 》(四:)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
》 ? (五)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 (六)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
】 第十条 【 城市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外型美【观的遮挡墙;
! (二)】设置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有消《毒灭蚊?蝇措:施;
《 , , , (三)各种】建筑材料、机具设备!应当放置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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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运输车《辆遗撒和带出的【泥,土应随?时清扫不得污染【路面;
—。 (五)】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 (六)【临时停工的建筑施】工场地应《作必要的整理;
! —(七)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临时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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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应及】时,修复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正位;
! : (二)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杂物应!随时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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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等设施《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 ,。 《 (四)公共绿地、!行道树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张贴广告【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广告—栏上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 , 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店!外摆放招牌
【 ?。 ,。 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修或油饰【
》 , 《设,置、悬挂户外—广告、?标语、横幅、灯箱、!灯饰等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位?置、方式和时—限设:置
】 第十?三条 栽培和整!修树木、花》。草以及?挖掘道路或》者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以及水、电、暖、】气、通讯等实—施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作业者或—管,理单位应及时—清除,不得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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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活动!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 ,
第》。十五条 《 , 禁止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瓜—果和冷饮《摊点、报《刊亭的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经营《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点证明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未经定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泰安市建!城区内的《。。摊点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次干道!由市城建监察—支队实施《日常管?理,其他《道,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次干道】由市政府行文—公布
!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
《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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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垃圾、渣】土等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和扬尘污染—,禁止畜力车进入】市区
【 机动车、】自行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车辆》排列:应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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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开发新区《或者改造旧城—。区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 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条 》 :城市沿街新》建建筑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
》 泰安市】建城区内新建、改】造公共厕所一律为】水冲:式按一类标准进行】建,设建城区内禁止建设!旱,式,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当排入化粪池!,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或【污染周围《环境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规划区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垃:圾容器或《垃圾转运站公—共垃圾?。容器:或垃圾转运站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旧城》改造、?新区开发项目—。由改造、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垃:圾转运?站;办公或生活区域!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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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补《建或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遵循分级、分部!。门负责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分工为—
【。 (一)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和《组织清运及处—。理,,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情!况;
【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检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指导监督《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负责所管理的—公共绿地、》花坛、游园、公园】。、,奈河的卫生保洁管】理;
】 (三)》泰山管委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与管理》;:
【。 (四)市交通部门!负责所管辖道路的卫!生,保洁管理《;
《 (五】)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市工商部—门协助区政府搞好各!类市场内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内卫》生清:扫保洁或委托—区环境卫《生专业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 (七)公园、游!园、停车《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 (八)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区域和—所属职?工居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
》 (》九)居民居住—区、小街小巷、空】。闲地域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委员会】保洁和管《理,居?民居住区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洁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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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具体的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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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街、巷各单】。位和个?人的门前卫生—以及居?民区的环境卫—。生,:。可,以统一?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保洁和【管理,被服务单位和!个人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卫生保洁委】托服务?费: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措施具体措施—由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主管机关和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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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专业化服务】公司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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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倒【入设立的公》共垃:圾容器或垃圾转运】站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到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清运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并到确—定,的地点处置
】 》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
】 第二十九条 【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害有!毒,的废弃?物应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密封清运和填埋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防疫和?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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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垃圾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收费【人员应?当亮证收费
【
? 《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无偿—清运和处理
【
第三!。十一:条 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
: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杂物;】。
(!四)焚烧树叶和【垃圾;
【 ?。 (五)散—发经营性广告印【刷品:;
— ? (六)空中投【放和向居民户中投】放经营性广告—印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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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组织检查】活动,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的,给予通报批评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工:作;制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强化—对市容执法和环【境卫生执法的监【督,:对执法?不力或滥用执法权力!的,:按照权限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
— 第三十《五条 爱国卫生、!新闻等部《门应当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较差的单位,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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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所属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各责任单—位卫生区域保洁【、,垃圾清?运,情况的检查,制定】考核:、,评议制?度,定?。期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 ,。。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加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保洁管理】,监:督检查?各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的卫生保洁情【况,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应当提?出批:评,:并可视情向》。有关部?门提出通报批评或予!以曝: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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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对保洁人—员,不,认真履行清扫保洁】职责或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不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可以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 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行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2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临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 (四)未经批】准擅自?占,压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虽经批】准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渣土垃圾的;】
《 (三—)对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各种井【盖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
》。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下罚款!;:
: (二】)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的个人处2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 (?三):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20元以下】。罚款;
【 ? :(四:)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专】门处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五)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所负责保洁【的范围达不到—环境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500元的罚款;!
— : (七)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的罚【款;
》 》 (八)乱倒—建筑:。垃圾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的罚款—;
?。 (九】)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
《 , 第四十二条— ,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四十五条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 ,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
第》四十七条《 ,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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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细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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