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126号 !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 【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 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 第十三条 —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 】 ,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 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 ,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  :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第二十九条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   》。 , (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