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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26号】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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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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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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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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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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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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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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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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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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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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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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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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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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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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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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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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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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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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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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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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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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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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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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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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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 第三十一条 】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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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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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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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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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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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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