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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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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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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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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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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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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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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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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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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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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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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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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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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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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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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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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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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二十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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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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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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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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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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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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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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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二十》九条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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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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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 , (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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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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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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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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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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