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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26号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 】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 ! , 第十六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 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第】二十二条 》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第二十九条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     (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