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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12》6号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 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 ? 第十二》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 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  【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 ,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 ,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第!二十九条 》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 :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    《 ,(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 , : 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