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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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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26号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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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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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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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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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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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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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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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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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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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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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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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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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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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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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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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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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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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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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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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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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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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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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三—十条 ?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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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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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 (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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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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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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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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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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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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