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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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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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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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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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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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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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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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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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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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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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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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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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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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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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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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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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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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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第二十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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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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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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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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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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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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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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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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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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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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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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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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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 —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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