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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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26】号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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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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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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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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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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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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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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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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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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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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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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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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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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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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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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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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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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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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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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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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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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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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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 ,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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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 ,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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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 》(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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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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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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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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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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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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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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