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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政府—。令第126号 【 ,。 ,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 ? 《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 第十四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 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 】 :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 !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 , ?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 : 第二十九条 !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 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  (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