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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26号【 ,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四条 ?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 ? : : 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 ? 第九条 !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 —第十五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 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  第十!七条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 :。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十,九条:。 ,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   ?。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 第二十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 ,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    — 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二十:九条:。 ,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    》 ,(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