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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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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126号
】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 —。
?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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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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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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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确保:供,水安全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中,水,回用
第五条!。。 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供水:能力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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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规划、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公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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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符合城市供水!规划经?。水,资源论证后按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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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监理规范《
】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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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经营和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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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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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凡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贮水设施
】 :。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止供水时—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机构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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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修供水【设施时对妨碍—抢修的情《形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碍;造《成损坏的应》。给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 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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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检【测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压力【的应自建《贮水加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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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用水总量及—用水户用水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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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新增《加的:用水户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后持书面申请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其:。中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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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用户过户!、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原用水《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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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制度
【 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水表户外—。设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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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按约定暂《停供水;用户—在结清?水费:、缴纳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恢复供水
】 , 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城市供水【企业:应,提前两日《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情形应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用水:。月的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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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对盗】用,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取水管径】最大流量《计收水费《
: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管网?。和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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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修或改造》
: 》 ,(一)城《市,。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供水设【施产权以城市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量总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总《水表处(含总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总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
! (—二)城市居民用水户!与城市供水企业的】产权界定城》市居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供,水设施产权以计【。量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至计量水!表处(含水表—)产权归城市供水企!。业所有计量水—表以:下管:道及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尚未进行水》表户外改造的按【原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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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区内《供水管?。道和供水设施产权尚!未明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产权界?定原则组织》产权界定和》产,权移交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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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同?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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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中影响—。到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禁】。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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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计《。量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测定未经测定—或者测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 第三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不能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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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 , ? (一)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 (二)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量水表;
【 (三)!损毁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四)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 (五)向城】市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
— (《。六)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
! (七)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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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闻发布》等制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公众【对城市供水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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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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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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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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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 1月9 !日市政府发布的【第44号令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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