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 ?。公,共服务设施
!5.3.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 : 2 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 3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
: 4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
《
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
:
,。 1【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
【2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
! 3 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
】
5.3.3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
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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