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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公共服务】设施 ?。 ?5.3?.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   ?  2 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  :。3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  : 4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 ! : 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 :     1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  2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    】 ,3 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 【。 , 5.3.3】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 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