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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公【共服务设施 !5.3.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   《  2 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  3?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 ,   ?  4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 【 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    ! 1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  :   ?2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  !   3 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 — —。5.:3.3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 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