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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公共《。服务设施
】5.3.《1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1 ?当住区?。。人口达到居住小区或!组,团规模?时应配置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项《目具体项目的—配,置应按?附表A执行;—
— 2 当住区【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小区】级的有关《项目;
【 ? 3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人指标的《规定;
《
》 ,。 4 在商》品房开?发中:配置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纳入《。该商品房统》一配置
》
—5.3.2 保【。障性住房住区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增:设以下公共服务设】施
》 1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场所等—相关:。设施;
】 2 公—共租:赁住房宜《设置公?共食堂等非盈利性】的,服务设施;
【 3 住!区宜设?置,廉价社区旅社等接】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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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保障性住房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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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保障性住》房住区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收集!点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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