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