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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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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潍政发〔》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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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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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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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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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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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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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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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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