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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