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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 ,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