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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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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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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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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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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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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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