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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潍政《发〔2011〕1】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