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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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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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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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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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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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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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