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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潍:政发〔?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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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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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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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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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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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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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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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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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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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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