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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