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  :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