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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1〕1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 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