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 :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