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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潍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 ,    【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 “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现状》已有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需要,鼓励(】可给予适当》补偿)支持迁出 !第六条 对“建【筑协调区”内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手续!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认,证,严重影响—道路形象的要—依法拆除;影响不严!重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并补办有《关,手续:已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外观?形象较?差的,要《进行适当“》。整容”对穿越—。集镇或社区、已【形成街道的路段【。,应实行隔离—管理连片路边店,应!设置集中进出口通】。道,彻底改变—每个门店均直接【。向公路开口的局面】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控制—性规划未编》制和报批控制性【规划的,不准审批任!何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在“建筑协调!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 第八条 !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1.沿线集—镇和:社区(村庄),【在,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控:。制向公路沿线扩【展确需扩大建—设范:围的,应《向公路?单边:组团式?纵深发展,禁止把】。公路:变成新的街道 【    《 2.沿线集镇【、社区及其他—集中建?设区应尽量减少【与国、省道的平交】路,口沿线集中》工业区、《集市贸?易区、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应设置专《用公路辅《道来解决《内部的交通问题【,以免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3.!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应】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设计质量关—,,确保公路两》侧的建筑景观—效果 第九条 国!、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国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省道两侧的控制【性规划由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规】划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和管理沿【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超过1亿!元)的建《设方案必须报潍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事先》经,本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应报:省级或市级公路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由公《路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 第十二条 需要】。在国道、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内架设、铺】设、埋设各类杆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建】设方案应《。。报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违法设置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在“建筑协调!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建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注重安【全实用?,符合?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管,理,:定,期组织?国土、规划、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县、乡道路由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