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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它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