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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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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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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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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它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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