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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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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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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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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它!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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