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
?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它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