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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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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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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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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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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它—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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