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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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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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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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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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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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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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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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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障!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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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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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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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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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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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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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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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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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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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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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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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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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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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
(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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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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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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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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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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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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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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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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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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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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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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