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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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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2-!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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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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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个人?可以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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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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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一般》采取租赁《方式,租赁》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价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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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权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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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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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预留区内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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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租,赁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土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
! :府批准;土》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由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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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与—承,租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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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对外出租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分别由农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经市国土资》源部
—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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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签》订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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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应当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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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闲置】荒芜或者《擅自: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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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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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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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 (三?)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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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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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批准?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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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用途、《。闲置荒芜、擅—自转:租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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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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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应当及时交回土地,!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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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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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办—理租赁?。审批手续出租—。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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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采—用划拨、出让方【式批准用地或者【应当以竞价》方式出租而协议【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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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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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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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超越批准—权,限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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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的;(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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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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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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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开垦》国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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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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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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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农业综合!开,发招商引《资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和199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营市鼓励中【。外客商投资开发【土,地后备资源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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