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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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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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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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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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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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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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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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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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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第九条 《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第!十,条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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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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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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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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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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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第十五条 —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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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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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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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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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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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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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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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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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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