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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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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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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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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 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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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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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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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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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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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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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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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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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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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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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 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六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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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 第十八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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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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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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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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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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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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