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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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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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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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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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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 : 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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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 第六条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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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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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第!十,条 :。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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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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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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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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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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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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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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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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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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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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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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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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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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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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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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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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