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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     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 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 《。第十四条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五?条 :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