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潍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 :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 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 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 :。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 ,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 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 第十八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