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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潍政发[2】01:2]2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 :    《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 —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五条 !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 , 第十六!。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 ,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 ?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