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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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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潍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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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 , :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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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 , 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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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 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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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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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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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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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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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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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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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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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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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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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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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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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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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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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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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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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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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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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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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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