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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潍政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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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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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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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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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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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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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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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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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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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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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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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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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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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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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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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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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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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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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 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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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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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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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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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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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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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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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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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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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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