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2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 《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八日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供水、供热—、燃气、电力、照】明、交?通信号、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和《其他地下构筑物等】工程
】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
— 市《政、规划、》。交通、广播电视【、电力、电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管线工》。程,档案或委托管网【勘查单位对》施工段进行管网普查!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查
】
:
第六条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部—门同意
》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指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下同)在应!急抢修?。时,可先进?行抢修施工待完工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资料:。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在】规划验?收后6?个工作日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测绘!有关:数据:录,入城市?地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城市地形图和【管线图进《行适时更《新,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纸质及电子版)
!
《
第十二—条 : 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涉及的管《线工程?档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单独《移交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 :
: 第十四条 【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的《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第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 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
第》十六条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与市》。电子政务基础平【台的互联互通
! ,。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 规划、《建设、?市政部门管线—信息资料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各:。部门可依工作需要】调阅城建档案相【关信息资料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7月31 日!原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发〔》1995〕70【号印发)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