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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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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规范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散装水泥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砂!浆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 】。
计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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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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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70《%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项!目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分年度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生】产,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率应当达到80%!以上
三级资!质及其?以上:施工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储存、使《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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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统计报表不得—虚报
第十二【条 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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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其】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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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车辆予以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并!支付代征业务费 】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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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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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购买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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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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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散装水泥】项目: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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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宣传【、技术?培训、表彰》奖励等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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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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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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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
(】三)报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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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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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生产、使用量】。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虚《报量每吨《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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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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