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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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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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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规范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散!装水泥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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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砂浆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
计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70!%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项】目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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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分》年度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生产《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率—应当达到80%【。以上 ?
?三级资质及其以上】施工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储存、使用设【备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统】。计报:表不得?。虚,报
第十》二条 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其,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车:辆予:以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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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并支付代征—。业务费 》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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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购买及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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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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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散装水泥!项目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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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宣传、》。技术培训、》。表彰奖励等》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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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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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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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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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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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生产、使【用量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虚报量》。。每吨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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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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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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