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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0?03年?1月2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规!范,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散装水泥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砂浆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 —  计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70?%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项目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分年度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生产!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率应当达到80%以!上,。   三级—资质:及其以上施工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储—存、使用设备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统计报表!不得虚报 》 第十二条》。 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其: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车辆予!以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并支【付代征业务费  】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  ?  (一)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购买及维》修;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技术开发; 【   ? (?三)散?。装水泥项目贷款【贴息; 》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宣传、技术培训【、表彰奖《。励等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   (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 :。   (》三,)报财政部门审批】。;  《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生》产、:使用量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虚,报量每吨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十元!处以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