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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2003年》1月2?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规,范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散装水】泥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砂浆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   计】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70%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项目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分年《度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生产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率?应,当达到8《。0%以上   【 三级资质及其以】上,施工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储存!、,使用设备 》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统:计,报表不?得虚报 》第十二条 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其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车辆》予以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并支付】。代征业务费 —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    (】一)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购买!及维:修;  》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技《术开发;   】 (三)散—装水泥?项目:贷款贴息《;  《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宣【传,、技术培训、表彰】奖励等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  !  (三)报【财政部门审》批;    【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生产、使—用量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虚报量每!吨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 第二十二》。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