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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 ?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 ,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