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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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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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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刘慧晏】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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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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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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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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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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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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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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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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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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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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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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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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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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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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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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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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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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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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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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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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