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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 ,。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