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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 :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