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 ,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 ,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