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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刘—慧,晏 :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