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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 ,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 :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 ,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 ,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