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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 (第5《9号)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 , ,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