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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刘慧晏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  ? ,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 ,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