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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 ?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 ?  : ,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