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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  —   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 : ? , 《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 第七条 【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 【 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    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 , :第九条? 新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 】     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 : : 》 ,。第十: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  工程招标前发】包人应当按》工程总造价的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足额交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不得向施工—企业转?嫁工资保证金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载》明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的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概算总额1%【至2%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担保 ! 第十!二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 ,   ?(一:)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  《   (二)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20%!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   ?  未按前款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工程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到,期或者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未:按期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或者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 ? 第十四条【 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时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垫资担保 】    禁止—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带资承包或》者垫资施工》。。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创优工!程的加价办法— 《 》 第十?六,条 推?。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预结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担保、竣工【结算提?。。。交以及竣工结—算审核期《限等内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备案 !     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予以签证顺延—。。工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需增《减工程量的》应当:经签证确认所增减的!工程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按期拨》付 《 《 :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价款超过已】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但尚未超】出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时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约定付款时》间超:过上述约定时间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付款催告;!发包:人收到付《。款催告3《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停工告知书;发包人!收到停工《告知书7日内不能拨!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     工程】停工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承包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价款及时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文件并在1个月内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核》实竣工结算》文件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    发包人【不接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提供由承包】人,出具的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未!提供证?明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     未【经备案的《工程: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确权》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履约保》证担保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担保机构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向承包人拨付【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承包人不【得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 《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承包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发包!人应:当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总承包—企业已经依》法代扣缴纳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相关税金》的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总承包【企业依法《代扣完税凭证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税务机《关对相应纳税环节】不,再征:。税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信用档?案包括合同履—约、安全《生产、工程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内容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转嫁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转嫁!金额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合同履—约保证担《保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发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后方可【恢复施?工; 《     】(二)?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处1万?元,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将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