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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