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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