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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