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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