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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 ,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