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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