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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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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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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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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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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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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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