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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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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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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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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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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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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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