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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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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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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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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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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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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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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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