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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