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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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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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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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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
?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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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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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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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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