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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 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管】线工程在《2 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    (一)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 (二?),。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     (四【)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   ?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 》 ,。    《 (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第十:条 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 —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 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工?程备案等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