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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 ?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张【东伟律师编辑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     市【土地部?门,。可以委托区土—地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 ?。。 ?第五条 计划—、建设、财》政、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储?备方式方《法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可,。以采用?依,法征收?、无偿收回、有偿】收回、收《购等方式 》   《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发展:需要使用的》集,体土地,由土地【部门依法征收,【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   —  (?二)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开发的《土地; 》     (】五)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 , 《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  (一)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土?。地; 《 ,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原划【拨土地;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或者【租赁条件的土地【;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政,府申请收购的出让土!地; ?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购的其他土地   !。 《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其他土地【的收回、收》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确定地块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政府指令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确》定拟收回、收—购的地块    !。     (二】)权属调《查对拟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以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     (【三,)征询意见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向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 ,     【(四)测算》费用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结!果和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补《偿费用  》。  ?   《  (五《)制定方案根据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回》、,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土地部门审核【    《 ,    》。 (六)签订合同根!据收回?、收购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  】   —。。   (七)政府】审批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收回、收购】。等相关资料报经【。土地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下!发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八《)实施补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 :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 ,   】 第十二条 土地!收回、收购》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 ,。   《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     (—四)宗地《图;   !  (五)主—。管部门意《见;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补? 偿 《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偿数额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 : 《第十六条 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收》购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内的剩余使用年!。限,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约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  : 第四章》 开发与供应 【 ,第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但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     —。储备:。。。土,地,在依法?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者临时改】。变用途    ! 第二十条! 土地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并按!计划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取得 !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     》。(一)?储备土?地收益; 》     (!二)银行贷款; ! ?    (三)【其他资金来源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资!金运营和会计—。核算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  【 ,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运营实现!的,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充实土《。地,储备资金,其中【用于:充实土?地储备资金比例不】得少于?储备土地《收益的30% ! 第二十!五条: 土地部《门可:以从储备土地收益】中提取2%的业【务经:费业务经费的—。使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部门?。制订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的,》由土地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拒绝收》购,并擅自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土?地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土地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