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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 ,。 :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张东伟律师编辑】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 :     》市土:地部:门可以委托》区土地?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    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   】 第五条》 计划、建设、财】政、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储【备方式方法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可以采用《依法征收《、无偿?收回、有偿》收回、?收购等方式》   ? 【。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发—展需要使用的集体】土地,由土地部门依!法征收,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 ,  (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     (二】)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 :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开【发的:土地; 《 《    (五)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一)》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土【地; 》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原划拨》土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或者:。租赁条件的土—地;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 (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政府申请收购的出让!土地:;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购的其他土地 】。。  : 【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其他土【地的收回、收—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确定地块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政府指令—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确定拟收—回、收购的地块【    —    《 (二?。)权属调查对拟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以】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  》    (》。三)征询意见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向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     (四!)测算费用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结果和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补【。。偿费:用  ?  :    — (五)制定方案】根据:。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回、【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土?地部门审《核    【     (六【。)签订合同》根据收回、收购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   ! ,。    — (七)政》府审批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收回、收购等】相关资料报经土地】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下,发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八)实》施补: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 ?。  :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    》 ? 第十二条 !土地收回、收购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四:)宗地图《。;, ?。  ?   (五)—。主管部门意见;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偿数额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 第】十六条 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收购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内的剩余使用—年限,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   】。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约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  : 第四章 开发与供!。应 第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但—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 ,    储备土地在!依法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者临?时改变用途》    》 第【二十条? 土:地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并,按计划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取得: ,   ?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  《   (《一):储备土地《收益:;    ! (:二)银行《贷款; 》  《   (三》),其他资金来源—    《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资金!运营和会计核算【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 , :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运营实现《的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充实土】地储备资金,其中】用于充实土地储备资!金比例不得少于【储备土地收益—的30% 】 》第二十?五条 土地部门【可以从储备》土地收益中提取2%!的业:务经费业务》经费的?。使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部门《制订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的,!由土地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拒绝》收购并擅《自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土地【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土地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