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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 ,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张东伟律师编】辑,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 ? 市土地部—门,可以委托区土地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
第!五,条 计划《、,建设、财政、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方式方【法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可以采》用依法?征,收、无偿收回、【有偿收回、收—购等方式 》 :
—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发展?需,要使用的集体土【地,由土地部门依法!征,收,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 (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 ?。(,二)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开发?的土地;
【 (五】)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 (一)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土地; 【
? ,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原?划,拨,土地;?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
,
》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或》者租赁条件的土【地;:
?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政府!申请收购的》出让土地;
【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购的其他土地 】。
】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其他土地的收回、!收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确定地【块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政府指令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确定拟收回、】。收购的?地块 》
】(二)权属调查对拟!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以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
(三!)征询意见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向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 (四)测算费【用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结【果和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补偿!费用
—
《 (五)制定方!案根据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回、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土】地部门审核》 ,。
《 《。 (六)签订【合,同,根,据收回、收购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 !
:
, (七)!政府审批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收回、】收购等?相,关资料报经土地【。。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下!发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八《)实施补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
《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 《 ,
》
第十二条 !。土地收回、收购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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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四)宗地图—;
》 ? (五)主管【部门意见;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 ,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
第十四》条,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偿数额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
第》。十,六,条 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收购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内的剩余使【用,年限,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
—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约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章 开发与供应
】
第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
: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但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
《 : , 储备?土地在依法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者—临时改变用途—
】。
第二十条 】土地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并按》计划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取得】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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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 (一【),储备土地收益;
!
? (二—)银行贷《款; ?。
】(三)?其,他资金?来源 《
?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资金运营和会【计核算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
【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运!营,实现的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充—实土地储备资—金,其中《用,于充实土地储备【资金比例不得少于储!。备土地收益的—30%? ,
】第二十五条 土【地部门可以从—储备土?地收:益,中提取2%的业务】经费业务经费—的使: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部门制订—
,。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的,【由土地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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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拒:绝收购并《擅自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土?地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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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土!地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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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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