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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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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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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张东伟律师编辑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市土】地部门可以委托区】土地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 《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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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计划!、建设、财政、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储备《方式方法
第【。六条 国有土地储】备可以采《用依法征收》。、无偿收回、—有偿收回、》收购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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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发展需要使用的】集体土?地,由土《地部:门依法征《收,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
第八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 ? (二》。)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开发的土地;!
》 (五—)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
: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
—。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依法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一)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土地;
— ,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回的原—划拨土地;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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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或者:租赁条件的土地;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 (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向政府?申请收购的》出让:土地;
【。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购的其他土地 【
!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其他土地【。的收回?、收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确定—地块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政府指令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确定拟收回》、收购的地》块 ? ,
【 (二)《。权属调查《对拟储备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以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
》 (三)征询意见!。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向规《划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 :
? ? (四)》测算费用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结—果,和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补》偿费用? :
《 (五【)制定方案根据补】偿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回、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土地部《门审:核
【 》(六)?签订合?同根据收回、收购】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 :
《 , ? , (七)政》府审:批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收回—、收购等相关资【料报经?土地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下发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八)实】施,补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 《。
— 第十二条 【。土,地收回、收购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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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四)—宗地图;
】。 , (》五)主管《部门意见;
! ,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 《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补 偿
》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
:
第十四条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十五条 《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偿数额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
—第十六条 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收购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期【内的剩?余使:用年限,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约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 :
第四《。章 开发与供应【。
第十八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
—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但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 : 储备土地在依】法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者临时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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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土地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并【按计划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取得 —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措:《
【 (一)储备—土地收益; —
(!二):银行贷款;
! (三)其!。他资金来源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资金《运营:和会计核算》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
!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运营实现的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充实土地—储备资金《,其中?用于:充实土地储备资【金比:例不得少《于,储备:土地:收益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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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土地《部门可以从储备土地!收益:中提:取2%的业务经费】业,务经费的使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部门制订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的,由?土地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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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拒绝《收购并擅自》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土地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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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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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土,地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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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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