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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奖惩 《 第四十四条【 因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获:得经:济利:益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即拨付工程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监理》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 —    (二—)申报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 , (四?)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   】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   】  (?六)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及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 】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收取?、支付监《理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外监理单位》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 《 《    (二)转让!、出:借、涂改、伪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  :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活?动,的; 》。。 》    《。 (四)个人以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 :     (【五)故?意刁难?被监理单位》并造成损失》。的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