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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因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获得经济利益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即拨付工程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监理【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 ,    》 (二)《申,报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     (四)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 ,。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 ,    》 (六)《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及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 —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收取、】支付监理《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外监理!单,位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  —   (《二)转让、出—借、涂?改,、伪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   !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活动的; 【   !  :(四)?个人:。以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 —  ?   ?(,五)故意刁难—被监:理单:位并造成损失的 】 ,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