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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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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获得经济《利,益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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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者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即拨付工程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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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监【理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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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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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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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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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
【
— ,。 : , (二)申报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 》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
—。 》 (四)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
! :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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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及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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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收取、支付监!理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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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外监理单位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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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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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让、出借、涂改、】伪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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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活动《的;:
!。 (四)【个人以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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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故意刁难【被监理单位并造成】损失的
【。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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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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