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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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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5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2005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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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6》月22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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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增加?城市绿化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第【十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区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和面!积超过一公顷的绿地!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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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
【
(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
(】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40%;】
》
,(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体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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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
【
(六)学校—、宾馆?、饭店、《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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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并在周围营造】防护林带;》
(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0%?; :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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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审批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就近异地】建设的所缺绿地面】积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缺绿地面《积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绿化广场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
【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化《资源实行道路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逐步拆除【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扩展绿化空间实现绿!化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确】无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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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
(?。三)单位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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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者《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任范围【。。内绿地?养护:工作保?证园:林植:。。物生长良好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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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使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退出恢复原貌 !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一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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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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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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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
(四)损伤致】死树木?;,
《(,五)其?他,损坏园林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主要干道两!侧的行?道树需要砍伐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一:次申请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单位管理》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砍伐【城区内树木的除按照!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外还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的树木》并保活3年
【第三十条 》敷设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害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定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城市绿化的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人身安【全、房屋、管线【、交通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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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和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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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应当设置保护!设施 《
禁止损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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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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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损伤致》死树木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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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移植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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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城】市绿:化资金的;
【。 :
(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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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
!(五)超越》职权:审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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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疏于监督管理—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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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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