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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
颁》布,日期2?。005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2005【年09月《01日
颁布!单位: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6月22!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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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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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 《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增?加城市绿化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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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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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第十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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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区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和《面积超过一公—顷,的绿地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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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
—。(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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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40》%;
(!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体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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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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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宾馆?、,饭店、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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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并在【周,围营造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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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审批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就近异地建设】的,所缺绿?地面积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缺绿地面积!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绿化广【场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化资源》实行:道路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逐步拆【除,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扩展绿化空间实】现绿化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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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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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确【无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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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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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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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
(三》)单位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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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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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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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任范围内绿地养护】工作保证园林植【物生长良好》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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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退出—恢复原貌 》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一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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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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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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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四)损伤致死树【木; 《。。
(五)其他损坏!园林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主要干道两侧—的行道树需要砍伐】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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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一次申请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单位管理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砍伐城区内树木的】除按照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外还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的树木》并,保活3年
—第三十条 敷设【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害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定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城市!绿化的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人身安全、》房,屋,、,。。管线、交通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因生产和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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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应当设置》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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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损《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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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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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损伤致死树木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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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移《植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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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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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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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城市绿化【。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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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
】
(四)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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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越职权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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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疏于监督管理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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