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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 , 颁布日【期2005年0【8月08《日 实施日】期200《5年09月01【日,。 颁布—单位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6月】22: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城区?。内建设?城市绿地以及—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   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以种植树木为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增【加城市绿化》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第十《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区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侧的绿地和面积【超过一公顷的绿【地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绿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1【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5平方米;【    (【二)改建住》宅区不低于3—0%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级不:得低于1《.05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0?.7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0》.35平方米;【  ?  ?(三)零《星建设的住宅不低】于40%;   ! , (四)干道—两侧娱乐、商业【等大型单体》。建,筑新建的不》低,于2:5,%,改建的不低于2【0%;    】 (五)医院—、休(疗《)养院新《建的不低于40【。%改建的不低—。于35%《;,   《 (六)学校、宾!馆,。、饭店、机关团【体办公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场所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 ,(七)新建、改【。建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35%并!在周围营造》防护林带; —    (—。八)新?建主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5%】次干道规划红线内】不低于3《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 ?。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审批?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1—0个百分《点以内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就近异地建设的所缺!绿地面积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所缺绿地面—积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年度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绿化广《场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70%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化?资源实行道路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逐步!拆除:主次干道两侧的围】墙扩展绿化》空间实现《绿化资源《共,享, ,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确无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采用—垂直:绿化等方式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主次干道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综合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  : (三?)单:位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建设 】。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行!道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 ,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投资者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做好—责任范围内绿地养护!工作保证《园林植物《生长良好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和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使用绿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应?当及时退出恢复原貌! ,  :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城市绿地的应】。当,一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   ? (一)挖掘、【攀,折花木?采摘花果树籽在树】木上钉钉《。、刻划?围圈树木《。。利用树木《搭,盖损:伤树木根系;  !。  (二)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晾晒物品【停,。放车辆;   】 (?三):在树冠下《或者草坪《内焚烧物品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    》(四)损伤致死树】木;   (【五)其?他损:坏,园林绿?化成果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主要!。。干道两?。侧,的行道树需要砍【伐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砍伐城?区,树,木的:应当一次申请 【。  :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行道?树单位?管理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需,要,移植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砍伐城区内》树木的除按照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补偿费外《还应当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的树木并保活【3,年 ?第三十条 》敷设管线、》建设公用设施可能损!害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确定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生产、生活等】管线:设施产?生的物质危害城【市绿化的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损失!的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的绿化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人身安—全、房屋、管—线、交通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因生产和交通事故】损坏城?市绿化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    【城,区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应当设置保护设】施   禁—止损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绿《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建工程造价3%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损坏城市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损:伤致:死树木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 ; ?  : , ,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区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移植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代为建设的绿】地面积的;》。    (【二):截,。留、克扣、挪用、】贪污城市绿化资金】的;  》 , :(三)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的;【。    (四)!。。不符合审《批条件给予批准的】; ?   (五—)超越职《权审批的;   ! (六)因—疏于监督《管理:给城市?绿化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   !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驻,地城区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6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