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
《
《。 第三条 》。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
! 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
: 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
第七条! , 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
《 第八条 》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
【 (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
! (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
:
(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