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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 》。 第三条【 ,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 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 第《六条 ?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 :。 第七《。条 :。 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 ,。第八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     —(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  !   (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 !   ?  (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 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 : 第十条《 , 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