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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品种树《。龄不:。一定超?过百年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园】林管: 《。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和《。建,档工作负责制订古】树名木标志落—。实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 【 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按?有关规定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养护城】区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负责管—护;散生于各单位】的古树名木由产权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 第七条! 负责养护城市】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淄博市!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规范制定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城市古树名—木受害或有衰萎现】象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抢救积极】采取:复壮措施对已死【亡的城市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 , 第八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木【搭棚作架等;—     —。(二)在《。。树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 !     (—三)在树冠外—缘5米内《新,建,。建筑; 《     (四)其!他危害城市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对危害城市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保规定和园林部】门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施,工,中涉及城市古树名木!的须确定避让—保护措施报》园林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一—条 严禁砍伐城市!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移】植城市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管理城市【古树名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十三条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