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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2:000年5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督、:消防验收以及—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设计 】第四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 《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设计应当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禁止未《取得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消《防设施设计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编制:消防设施设置—计划 】 第七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 第八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 :     (四!),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 》。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 ,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 ,   ?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 ,   ?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 ,   《 第九条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其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     》。(一)一《般建筑工《程10日; 】     (二)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建:筑,工程:20日; 【。 :    (三)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30日 《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关的?消防安全问题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三章 施工!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报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消防设《施施工进行》监理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合同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监督】检查: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实施随】。机抽样检查或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消防验收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施工监理评定【意见 ?。 , , : 第十》八条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验收前必须》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功能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接收:使用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纳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不单独进—行 】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档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其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操作【人员并?在保修期届满时与】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条件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三)】选用未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运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消防:。设施施工质量低【劣的; 《。。  》  : (:二)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    》 (三)《。消防设?施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的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核准》擅,自变: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施工 】 第》二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