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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文 :号济规政[2—005]62—号   发文—日期200》5-12-15  !。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 第四条《 ,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 【 ,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 — 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 《 ,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 ?    — 公:式一F?AR2= (—S2/ S》1) ×FA—。R1 ×0》.,2 :    公—式二FAR2=【 (S?。3/ S1》), ×FAR1 ×0!。.,5,    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 :。    FAR2!-容积率《增加值; 》 ,   S1-【建设用地《面积;    !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 第十一条 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   》。 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 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 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 :    (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 】    《 (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 】  : , (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 【  : (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 第十七!条 : 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  !  (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    (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   (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