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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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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济规政[2005】]62号 【发文:日期:2005《-,12-15》 :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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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 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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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 — 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 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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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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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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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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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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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一FA》R2= (S2【/ S1) ×FA!。R1 ×0.2
!
公式二F】A,R2= (S3/ !S1:) :×FAR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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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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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R2-!容积率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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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建《设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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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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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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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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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 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四条 《 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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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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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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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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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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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
》。
,(,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
第十】。七条 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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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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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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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
(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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