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
文 号【济规:政[200》5]62《号 《发文日期2005】-12-《15
》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 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居住类用!地,应按上层次规划及本!规定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其地:上容积率《指标应按本规—定小于3《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应,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第八条 !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和:满,。足保护?地下泉脉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 临城市道路!、广场的《建设项目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
,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第十条? 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或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或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可按—下列公式的计算方】法增加?。容积:率
:
,
—公式:一FAR2= 【(S2/ S1【) ×FAR1 ×!0.2
》 :
公式二FAR】2,。= (S3/ S】。1) ×F》。AR1 ×0.5】
》
其中FA》R1-?核定容积率;
!。
FAR—。2-容积《率,增加:值;
?
, ,
S1-建【设用地面积;
】。
?
,S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
S3-代拆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危?旧房改造和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可按表一—、表二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 市级?商业:中心、地区》级商业中心》、城市标志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确定
特!殊地区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第十三—条 在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
》
第十?四条 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工业、仓储—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有关规划要求】及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增加容!积率
【。
(一)建设】用地原有容》积率已超出本规【定核定容积率的;
!
》(二)?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本规定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容?积率调整但容积率增!加,须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及周围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
— ,
《(一)国家、—省或市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三)《城市:规划调整或重大【项目对建设》用地所?在,。。区域的功能、环境、!交通等条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
(四)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市政配套或基础】设施的
第—十七条 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意【向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或?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不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以及!增加地下容积率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三—)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地上容积!率超过核定容积率1!0%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
(》四)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
第十?八条 本规定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按附录名词解释】、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 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