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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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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06》]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T1【4902预》拌,混,凝土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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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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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有关】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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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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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环保设施【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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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支!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为依法取得资质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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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
— , (一)生产企业】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二)监督机】构确定的监督程序】及方案;
》。
》 (三《)其:它需交底的事—宜,
【 第十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计:量器具、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和保养满!足生产试验》检验需要;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检验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 (四)试】。验、检?验,、生:产及运输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
— ,(五)环保设施能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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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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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 (二)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及篡《。改或伪造合》格证;
】 , (三)》不得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
【 》(四)?应,认真按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约定组织交货检!验;
】 :。(五)不得在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任意!加水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交货检验与!泵送: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 (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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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有关】的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可跟踪见证抽检如下!。内容
《。 (一】)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 (二)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置及强度检—验;
— (三)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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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能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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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职称:不符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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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不符规定的;
! (四【。)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检】定和保养的;
【
《 (五)生【产、试验《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 《 (六)生》产、试验环境—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七)环保设备、】设施不齐全》不能有效运转的
!
第【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以及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交货!检验:不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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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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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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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 : : (三)》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 (五)!混凝土、水》泥等试件标识不明】或不准确的;
【
? : (六)》运输:途中拌筒不按规【定慢速转动的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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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部位进行鉴定
! ?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生】产并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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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 (四)【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 (五)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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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监督抽检【出厂的混《凝土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未按要求留【置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向运输车内】混凝土任意加水预】拌混凝土交》货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使用部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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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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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济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济建:基字[2001]2!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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