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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
济建发[200!6]: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T1!4902预拌—混凝土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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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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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有关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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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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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环保?设施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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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支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为依《法,取得资质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 第九条 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
: —(一)生产》企业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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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机构确—定的监督程》。序及方?案;
》 (三【)其它需交底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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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计量器具》。、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和保养满足—生产试验检验需【要;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检验】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 ? (四)试验、【检,验、生产及运输【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 (【。五)环?保设施能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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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 (二)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及篡【改或伪造合格—证;
【 (《三)不得《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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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认真按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约定组织【交货检验;》
(!五,),不得在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任意加!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交货检验》与泵送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
?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有关《的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可跟踪】见证抽检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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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 (二《。)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置及强《度检验;
—。 : (三)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
—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能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职称不符要》求的;
》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不符规定》的;
》 ? :(四)?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检:定和保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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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试—验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 (【六,)生产、试》。验环境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 (七—)环保设备、设施不!齐全不能有效—运转的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以?及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交货检】验不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一)?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 (二)—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 (三)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五)》混凝土、水泥等试件!标识不明或不准确】。的;
】 (六)运输【。途中拌筒不按规【定慢速转《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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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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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部位进行鉴【。定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生产并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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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 ,(四)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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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
— 》 (六)经监—督抽检出厂的混凝】土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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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未,按要求留置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向运输车内【混凝土任意加水【预拌混凝《土交货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使用部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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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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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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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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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济《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济!建基字[2001】]2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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