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济【建发:[2:。00:6]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T14】902预拌》混凝土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 第三条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有关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
《 ,第五条 《。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
》 ,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环保设施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
【。第,七条 支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
,
《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为:依法取得资质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
第【九条 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
! (一)生产企!业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二)监督机》构,确,定,。的,监督程序及方案;】
?。 (三【)其它需交》底的事宜《
《
第十条【 , 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计量器具、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和保养满足!。生产试验检验—需要;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检验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 (【四)试验、检验【、生:产及运输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
》。。 (五)环—保,设,施能:可靠运行
》
》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 ,(二)?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及篡改或伪造合【格,证;
《 (三】)不得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
《
— (四)《应认真按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约定组织交货—检,验,;
— (五)不【得在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任:意加水
【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交货:检验与泵送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
《 (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有?关的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可《跟,。踪见:证,抽检如下内容
! : : (一)《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 (》二)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置及?强度检验;
—
(三!)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能【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职称不符】要,求的;?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不符规定【的;
】。 , (四)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检定和保养的;!
》 ?(五)生产》、试验?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 (六)生—产、试验《环境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 (七》)环:保,设备:、设:施不齐全不能有效】。运转: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以及《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交货—检验不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
第十【。六条 ?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 : ?(一)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 ? (二?)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 ? (三)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五)混!凝土、水泥等试件标!识不明或不准确【的;
?
【(六)运输途中拌筒!不按规定《慢速转动的》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部位【进行鉴?定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生【产并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 《 , (:四,)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 《。 (五)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
— : (六)经》监督抽检出厂的混】凝土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未按要《。求留置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向运输车内》混凝土任意》加水预拌混凝—土交货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使用部位进行鉴定
!
》 第二十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
:
:
, ,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济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济建基字[20【01]23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