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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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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06]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T14902预!拌混凝?土,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第三条 —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有关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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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环,保设施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 ,第,七条: 支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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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为!依,法取得?资质: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 :第九条? , 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
】 ,。 (一)生产企【业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监督机构—确定的监督》程序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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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需交底的【事宜
!。 第:十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计量器?具、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和,。保养满足《生产试验检》验需要;
】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检验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 (四)!。试验、检验、生产及!运输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 ,(五)环保设—施能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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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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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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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及篡》改或伪造合格—证;
》 (—三)不得《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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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认真:按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约定组织交货】检验;
— , (五)【不得:在,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任!意加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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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交货【检验与泵送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 (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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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有关的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可跟踪【见证抽检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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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 ? (二)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置及】强,度,检验;
— 《。 ,(三)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能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职称【不符要求的;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不符规定》的;
《 (四】)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检定和保养—的;
【 (五)生产、!试验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 ,。(六)生产、—试验:。环境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
? ?。 ,(,七)环保设》备、设施不齐全【不能有效运转的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以【及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交货检验不!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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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 ? (《二,)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三)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五,)混凝?土、水泥等试—件标识不明或—不准确的;
】 (六)】运输途?中,拌筒不按规定慢速】转动的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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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部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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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生产《并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 : (四》)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 ?。。 (五)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
】 (六)《经,监督抽检出厂的混凝!土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未【按要求留置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向运输—车内混凝土任意加水!预拌:。混凝土交货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使用部位进【行鉴定
》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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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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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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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济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济建基字[2【001]《2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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