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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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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发[2006]!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T14》902预《拌混凝?土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 第三条《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有关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环保设施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 第七条 支】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 ,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为》依法取得《资质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
第九!条 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
— : (一)生产企业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二)?监督机构确定—的监督程序及方案;!
? : (三》),其它需交底的—事宜
! 第:十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计量器具《、,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和保养满—足,。生产试验检验需【要;: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 ,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检验》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
: : : (四)试验、检验!、生产及运》输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 ,。 (五)环》保设施能可》靠运行
《
—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二)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及篡改或伪!。造合:格证;
! (三)》不得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
: 》 ,(四)应认真按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约定组织交货检【验;
?
: : (《五)不得在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任意加》水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交货】检验与泵送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 ,。
第十三】条 :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有关:的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可跟【踪见证抽《检如下内《容
《 , (一)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 (二)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置:及强度检《验,。;
:
《 ?(三:。)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能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职称不符【要求的;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不【符规定的;
! (四)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检?定和保养的;
! (五)】生产、试验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 (六】。)生产?、,。试验环?境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 (七)环!保设备、设施不齐全!。不能有效《运转的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以及《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交货检验不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一【)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
(二!)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三)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五【)混凝土、水泥等】试件标识《不明或?不准:确的;
】。 (《六)运输《途,中拌筒不按规定【慢,速转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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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部位进行—鉴,定
?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生《。产并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 (四)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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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
!。 , (六)经监督抽!检出厂的混凝土【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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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未按要求留置—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向运输】车内混凝《土任意加水预拌【。混,凝,土交货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使用《部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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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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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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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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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济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济【。建基字[《2001]》2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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