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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济建发?[200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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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T149!02预拌混》凝,土,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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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 第:三,条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有关: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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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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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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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环保设【。施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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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支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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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为依法取《得资质?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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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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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二)监督【机构确定的监—督,程序及方案;
【
, (【三)其?。它需交底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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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计量【器,具、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和保】养,满足生产试验检【验需要;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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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检》验必:须符合标准规—定;
》 (—四,。)试验、检》验、生产及运—。输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 , (五)环!保设施能可靠运【。行
》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 (二?)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及篡改或》伪造合格证;
【
? (三)【不得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
!(四)应《认真按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约定组织交—货,检,验;
?
? (五—)不得在混凝土【输送过程中任—意加水
! 第十二条 【 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交【货检验与泵送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 (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现场使—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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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有关的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可跟踪见证抽检如】。下内:容
— (一)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 , , (二)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置及强—度检验;
— , (三)】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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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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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能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 :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职称不符要求的;
!
, ? (三》)原材料储存、【标,识不符规定的;
!。 : (四—)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检定和保养的—;
:
(五!)生产、试验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的】;
:。
— (:六)生?产、试验《环境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
, (【。七)环保设备—。、设施?不齐全不《能有效运转的
】。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指定水《泥,。、外加剂等混凝【土材料?。及其生产商、供应商!。以及使用单位—或监理单位》交,货检验不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供需合同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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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 (一)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 : (二?)计量、试验—设,备仪:器未按规定》。配,置的;
》 》 (三)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
:
? (五)混】凝,土、水泥等试件标】识不明或不准—确的:;
:
(六!。)运输途中拌筒不按!。规定慢速转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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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由监督机构》。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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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部位进行鉴【定
!(一)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生产并《供应预拌混》凝,土的:;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
— (三)配合!比未经设计验证【直接用于生》产及不按《规,。定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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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不按配合【比、:混仓使用材料或偷】工减料的;》
:。 》 (五)出厂未留置!强,度检验?试件的;
》
《 , (六《)经监督抽》检出厂的混凝土不合!格仍用于《。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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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使用《单,位未按要求留置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向运《输车内混凝土任意加!。。水预拌混凝土—交货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机构应责令】其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使!用部: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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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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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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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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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济【南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济建基—字[20《0,。1]:2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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