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
济建发[2—00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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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 现将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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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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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四条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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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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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三章: , 《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七条》 】 :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 第八条》 , !。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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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 ?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 , 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小,勘察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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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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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 —。 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深】。基坑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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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挖土《程序、降水方—案、周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应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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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相邻建筑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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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 , 第十五条 — : 【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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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 ? :。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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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 —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 《 》深基坑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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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 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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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 :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备:案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相邻建筑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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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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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相邻《建筑: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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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 第二十四条 】 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临时】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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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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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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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地下水位控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 降水施工应【控制好降水的—速率和?强度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以,确保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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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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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三—十条 】 :。 ?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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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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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 《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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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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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方可实!施
—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由设计单位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根据:规范标准和工程情】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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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属【同一上?。级主管单《位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方面的监《测
!支护结构监测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支护结构沉—。降监测、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周边环》境监测主《要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以及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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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予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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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遇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第三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章 【。 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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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第三!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可《分别评审也》可一并评《审
】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
—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三) 》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内相邻》建筑有?关资料
《
《 (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
】 (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 ? ?(七)其它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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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专家组应至少由2名!从事过基坑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等5人以上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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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专家组《在评审?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经专家组《评审认为方案需作部!分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调】整设计(施工)【方案修改后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如》经,专家组?认定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重新设计(编制】)并把调整后的方案!送原来?审查的专家复—审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其专家组评审报】告
第八章— 《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和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承担其】费用;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简化深基!坑工程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的价格!否则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四,十五条 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如相邻建筑》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协商?确定法定检测单位进!行鉴定;以法定【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界定】的依据之一
】
《。
第四十—六条: 工程参建各—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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