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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 济:建发[2006【]4:4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现!将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 《 《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 : —第三条? —。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四:条 》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 》 第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 : , ,。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 :。。 第六条 ! ? :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   》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 第三章 》 : 深基坑工程!勘察 ? 第七条 — 《 ?。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 第八】条 !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 !第九:。条 【。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     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小勘察深度 】 , 《 第?十条 《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  :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一条— ! 《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 第四?章, 《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 ! , 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深基坑《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 》 第《十三条 !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挖土程序、降水!方,案、周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应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 第十》四条 【 —。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相【邻建筑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 : : 第十五条 】 , , ?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 — 第十?六条 》 !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 , 》。 第十?七条 《。 : 【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 ? , ? 深基坑工程施工 ! 第十八条 — 】 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 , : 第十九条 !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备案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相邻建筑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 第二】十条 !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相邻建筑!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 第二?十二条 》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 : : 第二十四条 ! 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临:时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 ? 第二《十六条 — 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 : 地下水位控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降水施工】应控:。制好降?水的速率和强度【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以【确保:其安全 —。 ?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 ,。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三十条!。 — 【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 《 第三【十一:条 ?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 ,   《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     (六【)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 》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方!。可实:施    】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由设计【单位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根据规—范标准和《工程情况提》出, 】第三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属同!一上级?主,管单:位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方面【。的监测 《   》  支护结》构监:测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支护结构沉降!。监测、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周】边环境监测》主要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以及《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等: , 《 第三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予以适?当延长 !。 第三十五条 遇!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 第三【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章! ? 《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第三】。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可【分别评审也可—。一并评?审 》。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 ,(三)? ,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内相邻》建筑:有关资料《    【 (: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 【 ,     (—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     (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    《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专家【组应:至少由?2名从事过基—坑,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等5:人以上组成 ! 第四十【一条 ?。。专家组?在评审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 , 经专?家组评审《。。认为:方案需作部分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调整设》计(施工)方案修】改后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如经专家组—认定: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重新设计》(,编制)并把调—整后:的方案送原来审查的!专家复审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其专家组评审报!告 第八章— , : :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和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承担其费》用;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简化深基坑!工程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的价格否【则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四十五条 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如相邻建筑】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协商确!定法定检《测单位进《行鉴定;以法定【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界定】的依:据,之,一 ? 》 第四十六条】 工程参建各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