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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济建发[2!006]44号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 , 现将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 ?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 第三!条 】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四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 》 第五条【。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 :   ?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 第六条— : :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  :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 第三章 !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七条 ! 》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 : 第八条— 【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 第九条— 【 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 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小勘察深】度, , : 》第十条 !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    》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一条? — 》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 第四章 !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 【 , 》 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深基坑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 :。 》第十三条 !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挖土程》。序、降水方案、周】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应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 第十四条 【。 , —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相邻建筑》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相邻《建筑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 : 第十五】条 : !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 第十六条— ! 《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 ?  :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 第十七条— ? 】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十!八条 《 《。 : , 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 第十九条!。 , : ?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备案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相邻建筑《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 第二十—条 】 》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相邻:建筑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 《。 :第,二十:二,条 :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 第—二十四?条 ? 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临时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 》 :。第二:十五条 》 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 —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 , 地下《水位控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结合?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方案!综合分析《、确定 降水!施工应?控制好降水的—速率和?强度当因降水而【危及基坑和周边【环境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以确?保其安全 】 第二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 《 第二十九条【。 ?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 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 第三十条 ! 【 , 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一条 —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   (六)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 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后【方可实施 】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由!设计单位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根据规范标准【和工程情况提出 ! 第三】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属同一上级主【管单位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等方《面的监测 —    》。 支:护结构监测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支护结构《沉,降监测、《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周,边环境?监测主要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以】及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等! 》 , 第三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予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 遇《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第三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七章 】 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 ?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 第三—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可分别评》审也:可,一并评审 【 ?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 【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 : ,    (三—) :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特殊地—质条件的应外—。延)内相邻建—筑有关资《料,  》   (四)基坑】顶边线起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机具设备、临建设】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边荷载情况—;   【  (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 ,     》(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  (七)其它相】关资料 【 《第四十?条 :专家组应至少—由2名从事过基坑】设计和施工工—作的注册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等5》人以上组成 【 》 第四十一条 专家!组在评审《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 :     经专家组!评审认为方案需【作部分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调整设】计(施工)方—案修:改,。后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如经专家组》认定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重新设计【(编制)并把—调整后的方案送原】来审查的专家复审】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其专家!组评审报告 【第八章? ,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专家【评审和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并承担其费》用;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简【化深基?。坑工程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的?价格否则《。由此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四【十五条 在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如相邻建》。筑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协商!确定法定《检测:单位进行鉴定;以法!定,检测单?。位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责任?界定的依据》之一 》 : 第四十】六条 工程参—建各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