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测 量
【
》4.0.1 输电!线路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电力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范D》L/T 5445的!有关:规定
》
4.》。0.2?。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
4《.0.?3,。。 使?用经纬仪和全站仪】测量时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级卫:星定:位测量应采》用10mm+5p】p,m级仪器《测量时每次应至少有!5颗观测卫星卫星】定位的PDOP应】小于8?
4.】0.:4,。 档?距复测宜采用全站仪!或卫星定位施测【施测时应以设计提供!的坐标值为依据【进,行检验或校核塔位】中心桩与前》后方向桩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
】4.0.5 — ,。分坑测?量前应依据设—计,提供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杆塔位【中心桩并应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
4.0.6【 复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
!1 以相》邻两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50?mm;?
,
】 2 杆塔—位中心桩或直线【桩的桩间距》离相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
! 3 《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1′3【0″;
—
:
4 转!角杆塔中心》桩,位移未满足设—计要求;
—
》 5 —塔基:断面:与设计?文件不符
】
:4.0?.7 ? 测量时应重点【复核导线对地距【离(含风偏)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杆塔位间被!跨越物的标高及【相邻杆塔位的相对】高差实?测值相对设》计值的偏差不应【超过0.5m超过】时应会同设计方【查明原因
》
,
4.0.8! 设计《交,桩后丢失的杆塔位】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桩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0.6条的要求
!
《4.0.9 【杆,塔位中心《桩移桩采用钢卷【尺,测量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1‰
》
4.0.!10: 分坑《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设置用于质量】控,制及施工测量的辅助!桩对于施工中—不便于保留的杆塔】位中心桩应在基【。础外围?设置辅?。助桩并保留》。原始记录
!
4.0.11【 架空输电线【路架:线后的?安全:距离及交叉》跨越的要求应满足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