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标,志和标签《
?
?
13.1 ! 总则
—。
—。 , 除11中标注】a,的项:目外标志内容应打印!或直接成《型在管件表面上并】且在正常《的贮:存、:操作、搬运和—安装后保持字迹清】楚,
》
注除非】与制造商协商一【致否则由《于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涂,漆、划伤、组件相】互遮盖或使用试【剂等:造成:字迹模糊制造商不负!责任
?。
》 ? 标志不应》引发开裂和影响管】件性能
! : 如果使》用打:印标志打《印,内容的颜色应与管】件的本?色不同
】
标—志和标签内容应【目视清晰
》
?。。
对于插!口管件标《志不应位于管—件的最小《。插口长度范围内【
?
13.2! 标?。志的最少要求
】。
!。 最少要求的标志】应符合表11的规】定
!
1【3.3 附加【标志
】
与熔】接条件相关的附加信!息例如熔接》和冷:却时间?可以在管件所—附标签、或单独的】标签上给出》
》
,
,
13.4 熔接!系,统识别
!
《 电熔管》件应具备熔接参数可!识别性如数字识别】、机电识《别,或自调节系统—识别在?熔接:过,程中用于识别—。熔接参数
!
?。 使用条形码【识别时条形码标【签应粘贴在管件上】并应被适当》保,护,以免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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