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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
!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
【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
《
,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可:”;
】 反面【词采用?。“不可”
— :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