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特殊场所
180.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m2,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厅室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厅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600m2,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600m2,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厅室面积的1/2且不得超过400座;
(5)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m;
(6)该场所至少应设置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设置直通上人屋面的安全出口。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宴会厅、餐厅、员工食堂、无观众席的体育比赛用房(训练用房)等可在观众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厅室面积要求。
181.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内的建筑总面积小于50m2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182.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场所或部位的分隔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卷帘长度应按照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场所或部位之间分隔部位的长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83.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184.“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首层地面至顶棚下檐的净高不应超过24m。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m2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m2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3款的规定。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m。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地上二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的人员疏散可直接(或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行街”,且疏散楼梯(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至“步行街”的距离不得超过15m。
(7)“步行街”首层地面及各层连廊、回廊可利用“步行街”的自然排烟窗进行排烟,与“步行街”相邻的商业用房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各层“步行街”的回廊、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步行街”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85.对于总建筑面积10万m2及以上(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做到以下几点:
(1)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2)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3)当采用自动排烟窗时,应具备在紧急情况下能正常工作的防失效保护功能,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自动打开并处于全开位置。
186.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该市场内不得设置百货等商铺)的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范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四周敞开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每层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且应符合疏散距离要求,可不考虑疏散宽度。
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钢结构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单层菜市场总面积不超过防火分区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含上述允许增加的面积要求),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187.排屋、别墅及其他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该楼梯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排屋、别墅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设置在离该楼梯小于等于15m处;
(2)排屋、别墅户内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其他住宅户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9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1.5倍计算;
(3)户内楼梯的宽度可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关于套内楼梯的要求执行。
188.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
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步行距离不应超过40m。
(3)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座位数大于3000座或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体育馆,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89.除《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另有规定外,体育场馆的钢柱、钢梁、屋顶承重钢构件及支座均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90.商业服务网点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但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应大于7.8m(对于坡屋顶建筑,建筑层高应计算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m;
(3)当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二层的疏散距离可算到楼梯间的门。
191.物业用房、居委会办公、小型诊所、变配电房、小区配套服务等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总高度(建筑层高之和)不超过7.8m且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小区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其消防设计应满足老年人建筑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192.下列建筑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在非住宅建筑底部的商店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时,其消防设施仍应按整体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1)独立建造的不超过2层的商店建筑,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全部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3)设置在非住宅建筑首层及二层的部分商店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且与首层、二层其他功能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的商店,可以参照住宅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193.关于汽车4S店:
(1)整体按照公共建筑设计,车辆销售、维修和停放区等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车辆销售区可按照大开间商业设计,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194.新建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地上1层或直通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消防控制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