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防烟、排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43.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及第8.5.4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145.当住宅建筑的地下室使用功能为非营业性场所,其地下室层数≤2层且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时,如该建筑楼梯间的地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防烟设施;如楼梯间地上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则其地下部分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146.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仅服务于50m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附图146)
附图146
147.地下室(半地下室)防烟楼梯间与相应的地上楼梯间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等的疏散楼梯间可与相应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共用加压送风的系统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要求。
148.疏散用剪刀楼梯间,当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49.采用自然通风防烟的地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楼层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宜每隔2~3层布置。
150.仅通至地下一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封闭楼梯间,当其在首层不与相应的地上楼梯间共用安全出口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无需通过走道)的疏散门。
151.对于建筑首层由走道或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当门厅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防烟设施,开窗(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且不应小于2m2;走道宜设置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防烟设施,当走道长度小于30m时,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用。
15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间,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m2。
15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门洞风速法计算送风量时,开启门的数量应按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门洞断面风速宜按以下确定: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0.7m/s;当防烟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防烟楼梯间不设机械加压送风、前室(合用前室)送风时,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2m/s。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时,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取40-50Pa;门洞断面风速取1.0-1.2m/s。
154.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加压送风量与余压值两者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及验收时,均应测试余压值和门洞风速等指标。
155.建筑内的加压送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设置在室外的加压送风机应采取防雨防晒等防护措施。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耐火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道。
(3)通风、空调管道穿越机房防火隔墙或楼板处应设置防烟防火阀,该防火阀应具有与机房相邻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联动关闭的功能。
当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156.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进风口应采取防止烟气侵袭的措施。
对于超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加压送风机进风口、排烟风机排烟口应布置在建筑不同朝向,进风口宜低于相应分段的排烟口。
157.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的室外侧不应设置影响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的设备及平台。
158.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50m2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50m2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宜设置成独立的排烟系统:
(2)多个设有排烟口的相邻房间,可根据需要将其合并成一个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面积;未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其房间面积应计入内走道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面积;系统计算排烟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60m3/m2·h计算,且不得小于13000m3/h。
(3)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
159.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50m2(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2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10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排烟量、补风等设计应参照上述设置于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应要求进行。
160.单、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裙房中净高大于12m的高大空间(含中庭等)的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61.超高层建筑的排烟系统,应按规范要求结合避难层分段设置。公共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部分需设置排烟的部位或场所宜采取机械排烟方式。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
162.当地下室、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建筑总面积大于200m2时,非机动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m2·h计算;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163.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m2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64.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m2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165.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内走道,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当走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时,其最不利点至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0m且自然排烟口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该走道地面面积的2%。
16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167.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168.建筑内的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设置在室外的排烟风机应采取防雨防晒等防护措施。
当排烟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耐火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当风机设置于专用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169.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非封闭式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
170.排烟窗的有效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对于悬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应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
(2)侧(推)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3)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对于平推窗,当设置在外墙时,其有效面积应按窗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当设置在顶部时,其有效面积应按窗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5)其它可开启外窗型式的有效面积计算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进行。
171.自然排烟窗(口)应能手动开启,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以及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高位自然排烟窗还应设置分区、分组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当自动排烟窗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时,发生火警所在防烟分区内的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全部开启完毕。
选用自动排烟窗时,其整窗完全开启时间、开启角度、启动方式等性能应满足规定要求,并宜考虑防失效保护等技术措施。
172.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分别设置排烟防火阀(280℃);当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烟分区均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时,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管穿越另一防烟分区的穿越处可不设置排烟防火阀(280℃)。
173.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等防火规范中有关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的要求,是指满足该防烟分区排烟量(设计状态)时的风口风速要求。
174.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m2且小于500m2的地上无窗房间,当其房间门为非防火门时,其排烟系统可通过与其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房间内可不另设补风口。
175.除加压送风管道外的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176.地下燃气(燃油)锅炉房、燃气型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机房等的事故排风机应设置在地上建筑内或室外,当确有困难时,排风机可布置于锅炉房(或机组机房)自然通风良好的泄爆井内,或设置于自然通风良好的地下专用机房内,其自然进、排风开口有效面积均不应小于专用机房地面面积的5%,进风口应布置于机房底部,排风口应布置在机房顶部,排风口宜通至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