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1.1)
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附图1.2)
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附图1.3)
附图1.3 屋面面层计算
2.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建筑高度:
按规范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当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按较高或较低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按规范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进深不宜大于50m,可按消防车道的相应室外地坪(与应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标高应一致)起算建筑高度;其余建筑,可按照实际室外地坪情况确定起算建筑高度。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设计:
(1)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小于30m时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可按地上部分设置防火分区;(附图2.1)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时,则整层平面均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
附图2.1 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当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小于其层高的1/3时(从较高地坪起算为地上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附图2.2)
附图2.2 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地面与较高地坪的高差较小
(3)当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时,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可按地上部分进行消防设计。当建筑内部距外墙临空处进深大于30m或不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时,应按照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附图2.3)
附图2.3 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3.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按单层厂房设计。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2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9.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用房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的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厅不应共用疏散楼梯。
10.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病房部分要求执行。
用于教学的实训楼,如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教室、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可按照教学实验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保龄球、台球、棒球、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计。
11.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后(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可不设置消防电梯。(附图11)
附图11
12.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消防电梯设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规范执行:(附图12)
(1)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2)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其中通风井道井壁不得开口,强、弱电、给排水管井井壁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分隔。
附图12
(3)附属建筑与主体建筑的疏散完全独立。
(4)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建筑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宽度)不小于4m的窗槛墙(窗间墙)。
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4条中出现的“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14周岁及以前的儿童(以游乐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明确的适用对象或以申报、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说明为准)的活动场所。
15.鉴于监狱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执行。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2.0.5条规定的净高为从汽车库地面计算至上部板底的高度。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8.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m2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m2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