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净化设备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冶炼烟气制酸工程中烟气净化设备的安装。
6.1.2 验收设备基础验收合格后,应按设计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设备安装,并应紧固地脚螺栓。
6.1.3 设备的制作安装应符合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相关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
6.1.4 玻璃钢设备筒体拼装和对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有直径大于5.0mm的气泡。
2 任意1m2范围内,直径不大于5.0mm的气泡不应超过3个。
3 直径大于5.0mm的气泡处可划破后修补,且同一部位修补不应超过2次。
6.1.5 玻璃钢设备应平整光滑,色泽应均匀无泛白,纤维应充分浸透树脂,并应无夹杂物和纤维外露,不应有层间分层、脱层、树脂瘤等。
6.1.6 起吊或翻转塑料或玻璃钢设备时,应垫有木方或其他软垫,不得用钢丝绳直接捆扎。
6.1.7 提升塑料或玻璃钢设备时,宜缓慢移动。
6.1.8 玻璃钢设备安装就位后,在靠近玻璃钢设备区域进行焊接等动火工作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1.9 沉降器、安全水封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常温盛水试验,盛水试验时间应为48h,并应以无渗漏、无冒汗、无明显变形现象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