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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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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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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
4?.2.6 》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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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中均已】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
》
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2.9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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