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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分部分项工程 ! — ,4.2.1 —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 4.2】.5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 4?.2.6 》 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 , 4.2.7】 ,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中均已】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 》 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2.9  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