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交货检验
8.3.1 适用情况
交货检验适用于钢筋验收批的检验。
8.3.2 组批规则
8.3.2.1 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8.3.2.2 准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号组成混合批进行轧制,但各炉号熔炼分析含碳量之差应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应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应不大于60t。不应将轧制成品组成混合批。
8.3.3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时,应按表7要求取样并检验。每批重量大于60t时,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应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8.3.4 检验结果
钢筋(包括盘卷调直后的钢筋)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和第6章的有关规定。
8.3.5 复验与判定
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的规定。钢筋的重量偏差项目不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