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1-2010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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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基础设计的基本安全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8.2.2条第4款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1.0.3  地下水对基础设计的影响很大,对于塑性指数IP>10的粘性土,其渗透系数K=6×10-8~10-6m/s,属于相对不透水性和弱透水性的土质,根据华东电力设计院和东北电力设计院的试验结果,在短期荷载作用下不考虑地下水浮力的影响是安全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3.5条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

11.0.5  原状土基础在计算上拔稳定时,抗拔深度如果不扣除表层非原状土的厚度,对基础上拔稳定影响较大,尤其是基础埋深浅时,设计人员应特别注意。

11.0.6  基础的最小埋置深度由0.6m改为0.5m是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的规定制定的。本次修订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5.1.2条的规定,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0.5m。当基础埋置在非冻胀土中时,其埋深可以不考虑冻土层厚度。

11.0.8  本条是根据《架空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DL/T5219-2005制定的。

11.0.9~11.0.12  这四条是保证架空电力线路基础安全稳定的基本设计安全要求,其中第11.0.12条为强制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