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1-2010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

GB50061-2010

修订说明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编制组开展修订《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工作。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术语。

    2.增加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3.为了有利于国家各种设施的协调建设,对原规范第2.0.3条进行了修改,减小了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度。

    4.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对原规范第2.0.3条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有关建筑物等设施的安全距离进行了调整。

    5.根据国家标准《污秽条件下高压绝缘子的选择和尺寸确定第1部分:定义、信息和一般原则》GB/T16434对附录B进行了修订。

    6.根据来函意见反映张力要求过大,将原规范第7.1.12条“针式绝缘子杆塔的导线断线张力不应小于3000N”改为“针式绝缘子杆塔的导线断线张力宜大于3000N”。

    7.依据《架空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DL/T5219-2005,在本规范中增加第11.0.5条“原状土基础在计算上拔稳定时,抗拔深度应扣除表层非原状土的厚度”的规定。

    8.依据《架空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DL/T5219-2005,在本规范中增加第11.0.8条“基础设计(包括地脚螺栓、插入角钢设计)时,基础作用力计算应计入杆塔风荷载调整系数。当杆塔全高超过5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取1.3;当杆塔全高未超过50m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取1.0”的规定。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规定,增加了第3.0.7条“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不宜通过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要求。

    为了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