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1-2010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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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3.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3.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宜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3.0.3的要求。

    4  3kV及以上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6  架空电力线路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3.0.4  架空电力线路不宜通过林区,当确需经过林区时应结合林区道路和林区具体条件选择线路路径,并应尽量减少树木砍伐。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2.5m。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跨越设计,特殊地段宜结合电气安全距离等条件严格控制树木砍伐。

3.0.5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不宜砍伐通道。

3.0.6  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

    2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3.0.7  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不宜通过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