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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 :。 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 , 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 ?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 《 第十?条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 第十一条 】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 (》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 (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 第十》三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 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 》 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      —。   ? ,     》        】 ,。 (—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  :      —    《        】      !。 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