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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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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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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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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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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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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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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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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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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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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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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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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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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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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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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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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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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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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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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 【 》。 —
!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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