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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 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 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 第十条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 《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 , (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 《 (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 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 《 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        】   ?。    《 , ,  :。  :     — (》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         !    《         !    — 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