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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 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 , :第十条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 :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 :(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 第十【三条 ?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 , 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 》 》 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      —  :  :     》 ,    》 (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   ?  :   ?    《         !。 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