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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 《 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第!十条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 :(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 (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 《第十三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 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 — : : 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      —      —         ! (【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      — ,        】  :  : ,     》  【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