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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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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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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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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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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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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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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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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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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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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第十!条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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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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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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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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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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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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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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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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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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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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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 】。 , , 《。 ? 】
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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