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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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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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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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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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第十!。条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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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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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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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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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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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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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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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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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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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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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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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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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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