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2011年 建标库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 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 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 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 第十》条 :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 》第十四条 》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 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 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   ? ,    《         !。       ! (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       【      —        】   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