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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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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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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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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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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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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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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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禁止向》。快,速路连接机动—车出:入,口与其它城市主要道!路,连接: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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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第十:条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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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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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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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二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位于中!心商业区《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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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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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停车配建要求的建设!项目其配《建停车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交?通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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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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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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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 【 — 【。 《
(2】)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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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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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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