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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安全楼《。设,计
!7.3.1 安全!楼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 50《181的有关规定】外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第》7.3.6条的【有关规?定
《
7.3.2】 :安全楼近水》面,安,全层底面高程应【按设计水位加—。安,。全超:高确定安全超高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小于1.0m
!
—
,
【 式中Y安全超高(!m);
—
— ds!风增减?水高度(m);当其!值小:于零时取为零;
】。
! hm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m)
【
7.3.3【 安全楼荷—。载应分析洪水—荷载与其他荷—载,的,最不利组合》
—7.:3.4 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设计蓄滞洪【水位以下部分—的布局应有》利于洪水的》进,退
【7.3.5 【安全楼应在略高【于近水面安全层室】外设置可供系扣船缆!的栓柱
】
7.3.》6 安全楼应留有!便于:在蓄洪期间与—外界接触的台—。面和:通至近水面安全【层的室外《安,全楼梯楼《顶应采用《居民容?。。易到达的平》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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