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3? 排?涝工程
【
《5.3.1 【蓄滞洪区排涝工程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并—应与分洪、退洪【控制工程相协调
】
5.3.!。2 蓄滞洪—区中安全区的排涝】工程应与蓄滞洪区排!涝,系统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结合使!用
:
,
5.3.3! , 安:全区:的排涝系统应—满足蓄滞《洪期间单独运行【的要:求
【5.3.《4, :安全区?的排涝工《程应根?据安全区地形地貌】。、城镇(或村镇)】发展规划《结合现有排涝体系进!行合理?布局
?
,